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的信息技术发展,推进标准与产业发展相融合,规范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协会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协会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使用,经协商一致并由协会核准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供协会成员自愿采用和社会成员授权采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三)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HNIT。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独立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T/HNIT ×××××—××××
年份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
团体标准代号
(二)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联合其他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T/HNIT/xxxx ×××××—××××
年份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 其他团体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T/HNIT ×××××—××××/ISO×××××:××××。
第六条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设立“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由协会会员单位、行业有关专家、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工作,承担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并对所编制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等事宜。
第八条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九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
第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国标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九个阶段,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 并需联合2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HNIT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 1)并附标准草案。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专委会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专委会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五条 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HNIT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 2)。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六条 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按立项要求组建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经协会专委会秘书处审定后,开展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HNIT 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 3),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编制、经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原则上,标准从批准立项到提交《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时间不得超过2年。如遇特殊情况,标准编制工作组需向协会提出延期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标准制定,否则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由专委会(如专委会已下设相关专业分委会的,由相关专业分委会)统一面向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征求意见。征求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可依据团体标准具体情况调整。
第二十一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五节 标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专委会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并且为单数,须有副高以上从事电子信息、通讯、软件、集成电路、网络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须有一人有标准化管理或制定经验。标协标准起草人和协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HNIT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5),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审查结束时,应当整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专委会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7)并附“HNIT 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经专委会确认后,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八条 审查或重新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方可批准发布。
第六节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签发(见附件8)。由秘书长同意后正式发文或公告予以发布。标准批准公布后,由协会组织标准宣贯。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
1.编号内容包括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
2.编号格式为“T/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如“T/HNIT 1-2020”。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技术,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一次编号,团体标准修订后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更改为修订后的发布年代号。
第三十三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及其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释义等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各阶段所产生的技术文件,其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版权使用规定如下:
1.协会会员单位可无偿使用协会团体标准,但未经协会同意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团体标准的纸面或电子文本,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政府部门提出或授权制定的标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3.非会员单位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应取得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自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自动废止,并由专委会秘书处发文公告。
第七节 复审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专委会秘书处根据实施情况统一组织进行复审,原则上团体标准的复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复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专委会秘书处拟定年度复审标准清单,并由秘书处和原标准提出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共同提出标准复审意见;
2.专委会秘书处根据年度需复审标准的情况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标准起草专家组成团体标准复审专家组;
3.由复审专家组对复审意见进行研究并形成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4.由专委会秘书处将复审结论汇总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标准复审最终结论为废止的,由专委会秘书处发文公告予以废止,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专委会秘书处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作为团体标准修订项目立项。
第四章 快速程序(FTP)
第四十条 经实践验证技术成熟的团体标准提案可申请快速程序进行审查和发布。申请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提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2.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
3.具有相应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快速程序的工作步骤如下:
1.会员单位将申请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提案材料提交专委会秘书处审查,提案材料应包含标准报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应用证明材料;
2.专委会秘书处核验材料的完备性并进行形式审查;
3.专委会秘书处将符合要求的提案提交相应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投票;
4.审查投票通过的提案,由专委会秘书处提交秘书长批准后进行标准编号并正式发布;
5.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提案,从正式提出到审查结束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项目调整与撤销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周期一般为十二个月,计算时间为从立项到提交团体标准报审稿。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等,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项目的,应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9)向专委会秘书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四十四条 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向专委会秘书处申请项目变更,经批准后可延长六个月,累计十八个月未能完成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报审稿审查未通过,由专委会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的,可自动延期六个月,再次提交后仍然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专委会秘书处予以撤销。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委会秘书处经费来源为团体标准文本销售收入、团体标准商业培训收入、团体标准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费、政府部门购买技术服务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专委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及其他有关团体标准经费来源。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提供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项目招投标的方式征集参与单位并筹集项目经费,经费筹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筹集数额应当以项目实际所需数额为准。
第四十八条 通过市场化途径募集经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向出资方和专委会秘书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 团体标准经费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并遵守国家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费使用单位应规范本单位团体标准经费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制定的其他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HNIT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2.HNIT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
3.HNIT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4.HNIT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HNIT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6.HNIT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7.HNIT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8.HNIT团体标准公告
9.HNIT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