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办法 (试行)
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工作要求,鼓励软件技术创新,培育优秀特色软件产品,提 升我省软件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 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 以及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主开发或者 合作开发,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或填补市场空白、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尚未取得 重大市场业绩,在市场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 同一版本号的软 件产品。企业研制开发的自用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不属 于首版次软件产品范畴。
第四条 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每年认定一次 , 由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范围包括:
( 一) 操作系统、数据库、 中间件、办公套件等基础软件;
(二) 工业设计仿真、生产控制、工控安全、工业 APP 等工 业软件;
(三) 教育、医疗、金融、能源、交通、 电子政务、文化旅 游、公共服务等大型行业应用软件;
( 四) 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工业互联 网、区块链等新兴平台软件;
(五) 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等嵌入式软件;
(六) 信息安全产品软件;
(七) 工具、测试等支撑类软件。
每年度具体认定范围,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主体资格条件。
( 一) 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内部管理规 范、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征信记录良好。
(二) 具有较强的软件产品研发能力, 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 队伍支撑。
(三) 已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 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 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条件。
( 一) 知识产权明晰。 申报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创新活动,依 法拥有申报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 时间距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不超过 2 年。
(二) 技术水平先进。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 术领先优势;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打破市场垄断;或获得省部 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或被列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示范项目;或基于鲲鹏、龙芯、 飞腾、麒麟、统信等国产软硬件生态体系且通过相应兼容性测试。
(三) 性能质量可靠。产品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 (CMA) 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或通过省级及以上软件产品检测机构 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 四) 产品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后的累计销售 (服务) 金 额 100 万元 (含) 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 自愿向所在省辖市、省直 管县 (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按要求提交《河南省首 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书》 (附件 1) ,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 责对本辖区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 品认定推荐表》 (附件 2) ,连同产品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 ,对省辖
市、省直管县 (市) 推荐产品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认定 ,形成 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提 出《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建议名单》 ,并在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联合公布《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 ,颁发《河南省首版次 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对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 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 (服务) 合同发票 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产品申报资格,且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行 申报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并依法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